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21)新4002执682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21)新4002执6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04-21 |
2 | 合同纠纷 | (2020)新4002民初2626号 | 被告 | 原告: 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伊宁市交通运输局 | 4880052.77 | 一、被告伊宁市交通运输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880052.77元;
二、驳回原告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40.42元,减半收取22920.21元,由伊宁市交通运输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更多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