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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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法履行职责 | 处罚内容: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05 | 500 | 朝晖街道办事处 | 2023-03-28 | 杭拱朝晖罚决字2023第000091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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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1-01-22 |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 ...更多 | 2021-04-06 |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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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9)渝0106民初21294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甲,T某某,雀某甲 被告: 杭州智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陆军军医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1136432 | 一、原告T某某甲、T某某、雀某甲因T某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697780元,丧葬费4088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05309元,误工损失700元,住宿费1000元,以上合计945673元,由被告杭州智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20%即189135元,此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T某某甲、T某某、雀某甲。
二、驳回原告T某某甲、T某某、雀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8元,减半缴纳16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杭州智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25元,原告T某某甲、T某某、雀某甲负担12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者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更多 | 2019-11-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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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19)渝0106民初21294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T某某,Q某某 被告: 杭州智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陆军军医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2019-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