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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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5)西民商初字第00010号 | 原告 | 原告: 石家庄市凯恒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兆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1529.01 | 一、被告河北兆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石家庄市凯恒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1529.0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石家庄市凯恒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河北兆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550元,原告石家庄市凯恒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元,被告河北兆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5-02-0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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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石家庄市凯恒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兆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15-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