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定县建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何晓莹
91520422MA6DL60D71
500万元人民币
-
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颐景小区5号楼5单元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3条,经营异常2条,裁判文书5条,开庭公告6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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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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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普定县建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偿还原告姜方琴借款 100 000.00 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 2016 年 12 月 30 日起按年利率 24%计算至 2020 年 8 月19 日,从 2020 年 8 月 20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该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普定县建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偿还原告李长六借款 100 000.00 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 2016 年 12 月 30 日起按年利率 24%计算至 2020 年 8 月19 日,从 2020 年 8 月 20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该款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 6 700.00 元,减半收取 3 350.00 元,由被告普定县建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建军负担 2150.00 元,原告姜方琴、李长六负担 1 2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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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定县人民法院
2022-03-02
〔2021〕黔04民终1964号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安顺市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7-15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安顺市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07-04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19-07-15
安顺市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18-07-04
安顺市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520422MA6DL60D71
新标准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2016-04-13
2099-12-31
安顺市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民间借贷纠纷
(2021)黔0422民初160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J某某
被告:
普定县建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Z某某,L某某
200000
被告普定县建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J某某借款1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6年12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该款还清之日止)。 被告普定县建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L某某借款1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6年12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该款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J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件受理费6700.00元,减半收取3350.00元,由被告普定县建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Z某某负担2150.00元,原告J某某、L某某负担1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义务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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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2
其他
(2020)黔0422民初259号
被告
原告:
贵州黔港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普定县建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Z某某
92000
准许原告贵州黔港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贵州黔港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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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3
合同纠纷
(2020)黔04民终526号
被上诉人
-
1390718
一、维持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2019)黔0422民初33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2019)黔0422民初33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W某某工程价款695359元,并自2018年3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2018年8月19日,2018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支付至工程价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四、贵州黔生堂制药有限公司在695359元欠款范围内对前款债务负担给付责任; 五、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审案件受理费7509元,由W某某负担2630元,Z某某负担487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W某某负担5200元,Z某某负担9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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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2
4
合同纠纷
(2017)黔0422民初1664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贵州黔生堂制药有限公司,Z某某,普定县建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1328889
驳回原告W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760元,减半收取8380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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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1
5
合同纠纷
(2017)黔0422民初130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贵州黔生堂制药有限公司,Z某某,普定县建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1378889
准许原告W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10元,减半收取860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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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8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2021)黔04民终1964号
上诉人
-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2-08
2
民间借贷纠纷
(2021)黔04民终1964号
上诉人
-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1-25
3
民间借贷纠纷
(2021)黔04民终1964号
上诉人
-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1-23
4
合伙协议纠纷
(2021)黔0422民初160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J某某
被告:
L某某,Z某某,W某某,普定县建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普定县人民法院
2021-07-08
5
合同纠纷
(2020)黔0422民初259号
被告
原告:
贵州黔港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普定县建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Z某某
普定县人民法院
2020-12-22
6
合同纠纷
(2020)黔0422民初259号
被告
原告:
贵州黔港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普定县建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Z某某
普定县人民法院
2020-02-14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