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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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6)0185民初821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临安诚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临安泽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 32480 | 一、被告临安泽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临安诚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服务费28000元及利息损失4480元(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按未付款项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2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仍按此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浙江临安诚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7元,减半收取393.5元,由原告浙江临安诚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7.5元,被告临安泽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30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87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 ...更多 | 2016-03-28 |
2 | 合同纠纷 | (2016)浙0185民初821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临安诚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临安泽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 32480 | 一、被告临安泽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临安诚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服务费28000元及利息损失4480元(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按未付款项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2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仍按此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浙江临安诚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7元,减半收取393.5元,由原告浙江临安诚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7.5元,被告临安泽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3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87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 ...更多 | 2016-03-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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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服务合同纠纷 | (2016)浙0185民初6933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临安诚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龙港坚果炒货食品城开发有限公司 | 临安市人民法院 | 2016-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