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城县第一小学

正常 华北
王忠
1215262946100010XC
6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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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18)内09民终561号
被告
-
1968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2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城县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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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4
2
侵权责任纠纷
(2017)内0925民初863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1
被告:
Y某某1,Y某某2,S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城县支公司,凉城县第一小学
5640
一、由被告Y某某2、S某某共同赔偿原告W某某1已支出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含种植牙费用、植牙维护费用)、陪同人员误工费、植牙维护交通费合计4966.2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城县支公司赔偿原告W某某1已支出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含种植牙费用、植牙维护费用)、陪同人员误工费、植牙维护交通费合计1966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由被告凉城县第一小学赔偿原告W某某1保险限额免赔部分已支出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含种植牙费用、植牙维护费用)、陪同人员误工费、植牙维护交通费合计2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原告W某某1在获得本案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赔偿款后,应立即向被告凉城县第一小学返还垫付医疗等费3000元; 五、驳回原告W某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245元(原告预交245元),由原告W某某1负担25元,由被告凉城县第一小学负担176元,由被告Y某某2、S某某负担44元;司法鉴定费用2640元,由被告凉城县第一小学承担2112元,由被告Y某某2、S某某承担5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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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4
3
其他
(2014)凉商初字第6号
原告
原告:
凉城县教育局,凉城县第一小学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城支公司
158872.04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城支公司在校方责任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凉城县教育局、凉城县第一小学保险金158872.0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凉城县教育局、凉城县第一小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原告凉城县教育局、凉城县第一小学负担53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城支公司负担173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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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6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凉城县第一小学
凉城县人民法院
2022-07-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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