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凤凰时装装饰品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
刘冬梅
91110102101396892P
136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141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9项招标公告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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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京02民终10349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647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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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2
合同纠纷
(2019)京0102民初36140号
原告
-
14727558
一、确认北京市凤凰时装装饰品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于1995年11月签订的《房屋使用协议书》超过2019年10月1日的部分无效;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腾空北京市西城区xxx及院内停车场(合同地址:xxx并拆除变电柜后,交还北京市凤凰时装装饰品公司收回;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支付北京市凤凰时装装饰品公司房屋使用费,按照每年540000元、每月45000元的标准,自2019年10月1日支付至实际腾房之日;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北京市凤凰时装装饰品公司返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2019年10月1日至2045年11月14日的租金14103076元; 五、驳回北京市凤凰时装装饰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781元(其中本诉案件受理费1732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5581元),由北京市凤凰时装装饰品公司负担212682元(已交纳173200元),余款3948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负担76099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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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8
3
合同纠纷
(2009)西民初字第1715号
被告
原告:
北京首华建设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市凤凰时装装饰品公司
1797
被告北京市凤凰时装装饰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首华建设经营有限公司二〇〇八年度供暖费人民币一千七百九十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市凤凰时装装饰品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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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12
4
合同纠纷
(2009)西民初字第1716号
被告
原告:
北京首华建设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市凤凰时装装饰品公司
656
被告北京市凤凰时装装饰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首华建设经营有限公司二〇〇八年度供暖费人民币六百五十六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市凤凰时装装饰品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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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12
5
合同纠纷
(2009)西民初字第1713号
被告
原告:
北京首华建设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市凤凰时装装饰品公司
2046
被告北京市凤凰时装装饰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首华建设经营有限公司二〇〇八年度供暖费人民币二千零四十六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市凤凰时装装饰品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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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12
6
其他
(2003)一中行初字第313号
原告
原告:
北京市凤凰时装装饰品公司
被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48000
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477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7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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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19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9)京0102民初36140号
原告
原告:
北京市凤凰时装装饰品公司
被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20-01-03
2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9)京0102民初36140号
其他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19-12-16
3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9)京0102民初36140号
其他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19-12-02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