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良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注销 长三角华东
朱峰
91330104MA27W0KK23
5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红街天城2幢1221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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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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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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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2-02-18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注销,自动移出
2022-05-10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浙0104执5065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20-04-16
2
承揽合同纠纷
(2019)浙0604执3170号
被执行人
-
--
--
2019-09-26
3
其他
(2019)浙0104民初3687号
原告
原告:
杭州良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晟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8072
一、被告杭州晟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杭州良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人民币378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27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杭州良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按规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3.5元,由原告杭州良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3.5元,由被告杭州晟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90元;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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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4
4
承揽合同纠纷
(2019)浙0604民初3750号
其他
-
--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2019-06-20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19)浙0104民初3687号
原告
原告:
杭州良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晟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9-07-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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