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振钢金属结构安装厂

注销 西南
李全
91530181L06542399R
10.0万元人民币
-
安宁市昆钢老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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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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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15)昆民三终字第1169号
上诉人
-
216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40元,由上诉人安宁市振钢金属结构安装厂、李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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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0
2
侵权责任纠纷
(2015)安民初字第1531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安宁市振钢金属结构安装厂,L某某
4540
一、由被告安宁市振钢金属结构安装厂及被告L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T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48,709元。 二、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用4,540元减半收取为2,270元,由被告安宁市振钢金属结构安装厂及被告L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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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1
3
侵权责任纠纷
(2015)安民初字第1022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安宁市振钢金属结构安装厂
--
准许原告T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932元,减半收取为1466元,由原告T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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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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