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英卓汇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开业
西北民营企业
王伟
91610000050432370J
500万元人民币
-
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飞天路北航科技园1号楼903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6项。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6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1 历史 1 >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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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1民初1526号
原告
原告:
陕西英卓汇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内蒙古盾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1166111.11
准许原告陕西英卓汇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95元,减半收取7647.5元,由原告陕西英卓汇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陕西英卓汇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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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2
其他
(2020)浙01执763号之一
申请人
-
--
本院(2020)浙01执76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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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1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浙01民初2301号
原告
原告:
陕西英卓汇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多吉盛供应链技术有限公司
100475
浙江多吉盛供应链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英卓汇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475元,以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0元,由浙江多吉盛供应链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双方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的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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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1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浙1102民初144号
原告
原告:
陕西英卓汇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陕鼓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24-01-29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1民初1526号
原告
原告:
陕西英卓汇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内蒙古盾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29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浙01民初2301号
原告
原告:
陕西英卓汇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多吉盛供应链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0-3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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