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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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招投标 | 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壹仟叁佰肆拾捌元壹角肆分(601348.14元)。 | 601348 | 南京市江宁区城乡建设局 | 2023-10-25 | 苏宁江宁建执罚决202332号 | |
2 | 未按规定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总包代发等制度 | 列入全省10-11月份拖欠农民工工资预警项目,现予以限期整改通报。 | --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21-12-17 | 苏建函建管〔2021〕626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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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1110181)公司变更[2016]第07110006号 | -- | 企业名称:江苏乔爵实业有限公司 | -- | 2030-08-22 | 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01110181)公司变更[2016]第11080009号 | -- | 企业名称:江苏乔爵实业有限公司 | -- | 2030-08-22 | 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01110152)公司变更[2016]第04250009号 | -- | 企业名称:江苏乔爵实业有限公司 | -- | 2030-08-22 | 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01110152)公司变更[2016]第01190004号 | -- | 企业名称:江苏乔爵实业有限公司 | -- | 2030-08-22 | 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01119016)公司变更﹝2019﹞第12270008号 | 公司变更 | 公司变更 | 2010-08-23 | 2030-08-22 | 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01119010﹞登字﹝2022﹞第05070036号 | 登字 | 登字 | 2010-08-23 | 2030-08-22 | 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 | 20240321号 | 影响交通安全的道路挖掘、占用或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埋设管线设施许可 | 占道施工 | 2024-03-22 | 2024-06-20 | 太仓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 |
8 | (01112175)公司变更[2018]第01310009号 | -- | 企业名称:江苏乔爵实业有限公司 | -- | 2030-08-22 | 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9 | (01112165)公司变更[2016]第09260004号 | -- | 企业名称:江苏乔爵实业有限公司 | -- | 2030-08-22 | 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0 | (01112078)公司变更[2017]第07050012号 | -- | 企业名称:江苏乔爵实业有限公司 | -- | 2030-08-22 | 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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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8)苏01民终7945号 | 上诉人 | - | 605200 | 准许江苏乔爵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852元,减半收取4926元,由江苏乔爵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8-10-10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苏01终10290号 | 上诉人 | - | 2360000 | 一、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初字第2591号民事判决;
二、Y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G某某借款本金141.2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7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江苏乔爵实业有限公司对Y某某上述债务在94.75万元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以此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7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江苏乔爵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Y某某追偿。
四、驳回G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5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550元,由G某某负担4417元,Y某某负担21133元(乔爵公司在13275元范围内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550元,由Y某某负担(乔爵公司在13275元范围内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5-08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苏01民终10290号 | 上诉人 | - | 2360000 | 一、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初字第2591号民事判决;
二、Y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G某某借款本金141.2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7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江苏乔爵实业有限公司对Y某某上述债务在94.75万元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以此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7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江苏乔爵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Y某某追偿。
四、驳回G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5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550元,由G某某负担4417元,Y某某负担21133元(乔爵公司在13275元范围内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550元,由Y某某负担(乔爵公司在13275元范围内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5-08 |
4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6)苏01民辖终1361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6-11-16 |
5 | 其他 | (2015)宁环非诉行审字第44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2015-04-0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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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苏0925民初2779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乔爵实业有限公司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2024-06-05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苏1182民初2311号 | 被告 | 原告: 镇江市千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乔爵实业有限公司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2023-07-26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苏1182民初2311号 | 被告 | 原告: 镇江市千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乔爵实业有限公司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2023-07-26 | |
4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18)苏01民终7945号 | 上诉人 | -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