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延粮粮油经销有限公司

开业 西北民营企业
董宝霖
91610600691122970N
1280万元人民币
-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南市办事处火车站对面联运公司家属院2-201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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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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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关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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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陕0602执恢978号
申请人
-
--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3)陕0602执恢9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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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6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陕0113执7023-1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20)陕0113执70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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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陕0113民初9337号
原告
原告:
延安市延粮粮油经销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632323.99
一、被告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延安市延粮粮油经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1352.0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11352.0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14日起计算被告实际付款之日)。 二、被告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延安市延粮粮油经销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延安市延粮粮油经销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220971.9元的陕西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驳回原告延安市延粮粮油经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964元,减半收取5482元,由原告延安市延粮粮油经销有限公司自行承担1482元,由被告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000元。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将该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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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陕0602民初9792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N某某
被告:
B某某,延安市延粮粮油经销有限公司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2024-01-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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