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21)皖1524执2173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21)皖1524执21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09-22 |
2 | 合同纠纷 | (2021)皖1524民初3457号 | 原告 | 原告: 安徽汇联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F某某 | 130000 | 被告F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拖欠原告安徽汇联置业有限公司的购房款130000元及及该款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被告F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8-09 |
3 | 其他 | (2016)皖15民初2号 | 被告 | 被告: 安徽汇联置业有限公司 | 4962549.2 | 一、被告(反诉原告)金寨县映山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瑞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各项经济损失2231274.6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瑞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金寨县映山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案涉建筑拆除费用106320.28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瑞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退还被告(反诉原告)金寨县映山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消费的优享券款148080元;
上述一、二、三项两比后,被告(反诉原告)金寨县映山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瑞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1976874.32元,并自2015年12月1日起,以应付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实际偿付之日止。
四、被告(反诉原告)金寨县映山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瑞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00元,并自2015年12月1日起,以应退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实际偿付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瑞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金寨县映山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5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850元;鉴定费1016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6552元,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瑞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6552元,被告(反诉原告)金寨县映山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1-1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皖1524民初3457号 | 原告 | 原告: 安徽汇联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F某某 | 金寨县人民法院 | 2021-08-03 | |
2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湖北瑞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汇联置业有限公司,金寨县映山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