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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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豫10民终3496号 | 原告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44元,由河南格瑞捷智能停车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11-29 |
2 | 合同纠纷 | (2021)豫1002民初4107号 | 原告 | 原告: 许昌魏都产业集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格瑞捷智能停车装备有限公司 | -- | 一、原告许昌魏都产业集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格瑞捷智能停车装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厂房及办公用房租赁协议》于2021年7月14日解除;
二、被告河南格瑞捷智能停车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空并搬离实际占用的位于许昌市;
三、被告河南格瑞捷智能停车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昌魏都产业集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交还租赁房屋之日的租赁费及占用费(按照75326.7元/月计算),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以实际欠付的租赁费及占用费为基准,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自2020年9月23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交还租赁房屋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许昌魏都产业集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44元,减半收取计6872元,由被告河南格瑞捷智能停车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0-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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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原告 | 原告: 许昌魏都产业集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许昌恩诺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2024-04-18 | |
2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豫1002民初6510号 | 被告 | 原告: 河南格瑞捷智能停车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 许昌魏都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许昌魏都高新技术产业园有限公司,许昌魏都产业集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2022-01-06 | |
3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豫1002民初4107号 | 原告 | 原告: 许昌魏都产业集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格瑞捷智能停车装备有限公司 |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