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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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处罚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给予10000元罚款;处罚类别:罚款 | 10000 | 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1-07-12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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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票据纠纷 | (2022)吉0184民初1704号 | 被告 | 原告: 吉林省川渝泓龙劳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公主岭桐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凯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恒大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恒大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恒大坤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7473224.57 | 一、驳回原告吉林省川渝泓龙劳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的起诉;
二、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桐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吉林省川渝泓龙劳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连带给付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00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吉林省川渝泓龙劳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连带给付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108741.24元及利息(其中以1108741.2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1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2年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凯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吉林省川渝泓龙劳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连带给付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223876.18元及利息(其中以130483.4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1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91659.8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1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82570.6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19162.3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吉林省川渝泓龙劳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连带给付商业承兑汇票金额920000.00元及利息(以9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六、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恒大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吉林省川渝泓龙劳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商业承兑汇票金额500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00元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8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七、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恒大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连带给付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00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00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八、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恒大坤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吉林省川渝泓龙劳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连带给付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0720607.15元及利息(其中以2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票面金额520607.1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1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0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2年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320元,由被告公主岭桐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624元,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641元,吉林市恒大坤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8850元,公主岭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34元,吉林市恒大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12元,吉林市恒大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624元,公主岭凯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435元;由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案件受理费63320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者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更多 | 2022-09-30 |
2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2)吉0104民初871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长春市融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 -- | 驳回原告Y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2-25 |
3 | 合同纠纷 | (2020)冀0981民初655号之二 | 被告 | 原告: 河北祥生广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C某某,L某某,F某某 | 1460000 | 解除对五被告银行存款146万元的冻结 | 2020-05-12 |
4 | 合同纠纷 | (2020)冀0981民初655号之一 | 被告 | 原告: 河北祥生广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C某某,L某某,F某某 | -- | 准许原告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8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更多 | 2020-05-12 |
5 | 合同纠纷 | (2020)冀0981民初655号 | 被申请人 | - | 1460000 | 冻结五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6万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0-04-2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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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吉林省川渝泓龙劳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2022-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