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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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桂0203执3610号 | 其他 | - | -- | 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 2020-12-18 |
2 | 合同纠纷 | (2020)桂0203民初2053号 | 原告 | 原告: 南宁市玩意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宝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61060 | 一、被告广西宝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宁市玩意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人民币270000元;
二、被告广西宝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宁市玩意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暂截止2020年3月31日滞纳金人民币21060元,此后的滞纳金以人民币27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南宁市玩意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70元,由被告广西宝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9-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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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告合同纠纷 | (2020)桂0203民初2053号 | 原告 | 原告: 南宁市玩意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宝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