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有为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曹文清
91330401MA2CWKQ9X3
5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江中心4幢910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3条,开庭公告3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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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30000190904711756097
新标准
(嘉开税) 许准字 〔2
关于嘉兴市有为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的增值税专票限额审批
2019-09-04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
330000190904011748034
新标准
(嘉开税) 许准字 〔2
关于嘉兴市有为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的增值税专票限额审批
2019-09-04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3
330000190904711749303
新标准
(嘉开税) 许准字 〔2
关于嘉兴市有为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的增值税专票限额审批
2019-09-04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4)浙0411执恢81号
申请人
-
--
--
2024-04-01
2
--
(2023)浙0411执1930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23)浙0411执193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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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2
3
--
(2022)浙0411民初4224号
原告
原告:
嘉兴市有为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浙江高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
122762.28
被告浙江高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市有为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佣金122762.2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22762.28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92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5312元,由被告浙江高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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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7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23)浙04民终1443号
被上诉人
-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6-16
2
合同纠纷
(2022)浙0411民初4224号
原告
原告:
嘉兴市有为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浙江高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04-03
3
合同纠纷
(2022)浙0411民初4224号
原告
原告:
嘉兴市有为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浙江高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2-11-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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