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西岭制冷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开业 西北民营企业
崔西林
916103020521437406
600万元人民币
-
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51号4幢4层1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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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7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1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省市监法定代表人变更2016/05/31
新标准
省市监法定代表人变更
崔西林
2016-05-31
2099-12-31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2
省市监邮政编码变更2018/05/10
新标准
省市监邮政编码变更
新邮政编码:721000
2018-05-10
2099-12-31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3
省市监地税登记证号变更2018-05-10
新标准
省市监地税登记证号变更
现生产经营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清姜路88号7栋3单元601室),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更多
2018-05-10
2099-12-31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4
省市监地税登记证号变更2016/05/31
新标准
省市监地税登记证号变更
现生产经营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88号7栋3单元601室),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更多
2016-05-31
2099-12-31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5
省市监地税登记证号变更2016-05-31
新标准
省市监地税登记证号变更
现生产经营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88号7栋3单元601室),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更多
2016-05-31
2099-12-31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6
省市监注册资本(金)变更2018/05/10
新标准
省市监注册资本(金)变更
600
2018-05-10
2099-12-31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7
省市监投资人(股权)变更2018-05-10
新标准
省市监投资人(股权)变更
姓名: 高蒙霞; 出资额: 3; 百分比: 10 姓名: 崔西林; 出资额: 597; 百分比: 99.5
...更多
2018-05-10
2099-12-31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8
省市监联络员备案变更2016-05-31
新标准
省市监联络员备案变更
现联络员********员固定电
2016-05-31
2099-12-31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9
渭滨国税许准字〔2017〕第318号
新标准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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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5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10
省市监住所变更2016-05-31
新标准
省市监住所变更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88号7栋3单元601室
2016-05-31
2099-12-31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8)陕0304执恢167号
申请人
-
--
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8)陕0304执恢167号案件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未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即可持本裁定书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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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7
2
合同纠纷
(2017)陕民申936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宝鸡宝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7-06-29
3
其他
(2016)陕03民终1576号
上诉人
-
4548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122元,由上诉人宝鸡西岭制冷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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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8
4
合同纠纷
(2016)陕0304民初1274号
原告
-
374800
一、被告宝鸡宝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宝鸡西岭制冷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74800元及利息(利息均按照年利率15%分段计算:以27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4日起计算至2015年7月3日止;以664800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4日起计算至2015年9月6日止;以374800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7日起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二、反诉被告宝鸡西岭制冷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交付反诉原告宝鸡宝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央空调机组的说明书等资料; 三、驳回反诉原告宝鸡宝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22元,减半收取4011元,由被告宝鸡宝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反诉被告宝鸡西岭制冷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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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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