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三板社区居民委员会

正常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
陈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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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不当得利纠纷
(2014)珠金法民一初字第209号
原告
原告:
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三板社区居民委员会
被告:
L某某,Q某某
282369.2
一、被告L某某、Q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三板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当得利人民币282,369.2元及其利息(从2014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上述期限支付金钱义务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三板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4元,由被告L某某、Q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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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7
2
物权保护纠纷
(2013)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32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三板社区居民委员会,珠海市红旗聚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人民政府
22378
一、被告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T某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2,378元。 二、驳回原告T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T某某承担290元,由被告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人民政府承担235元。鉴定费2000元,由原告T某某承担1000元,由被告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人民政府承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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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0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14)珠金法民一初字第209号
原告
原告:
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三板社区居民委员会
被告:
Q某某,L某某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2014-06-25
2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3)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32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人民政府,珠海市红旗聚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三板社区居民委员会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2013-08-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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