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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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因你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9份号码:07952788、07952787、07952786、07952785、07952784、07952783、07952782、07952781、07952780。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予900元的罚款。 ...更多 | 处罚900元 | 900 | 国家税务总局景洪市税务局 | 2019-01-09 | 景洪允景洪分税罚〔2019〕5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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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事海商纠纷 | (2014)桂民四终字第3号 | 上诉人 | - | 1012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24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西双版纳金三角旅游航运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4-03-20 |
2 | 海事海商纠纷 | (2014)海商初字第37号 | 被告 | 原告: 西双版纳港埠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西双版纳金三角旅游航运有限公司 | 101214 | 被告西双版纳金三角旅游航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西双版纳港埠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船舶代理费97744元、电费及垃圾处理费3470元,两项共计101214元。
案件受理费2334元,由被告西双版纳金三角旅游航运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逾期履行的,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账号:20-01730104000377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3-1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