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艺博林模型设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南民营企业
叶添福
91450103MA5NB23P6D
210万元人民币
-
南宁市长凯路23号1栋第四层厂房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项。展开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1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桂0108民初424号
原告
原告:
南宁艺博林模型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立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恒大新能源汽车(广西)有限公司
291288
1、被告广西立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宁艺博林模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报酬281218元;2、被告广西立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宁艺博林模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搬运费10070元;3、被告广西立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宁艺博林模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以281218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被告广西立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宁艺博林模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法:以1007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5、被告恒大新能源汽车(广西)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立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驳回原告南宁艺博林模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970元,由被告广西立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恒大新能源汽车(广西)有限公司负担2818元,原告南宁艺博林模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应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或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被批准仍不按期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2023-05-01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