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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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全部未履行 | 禁止参加投标活动 | -- | 叶县人民法院 | 2018-12-25 | -- |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叶县人民法院 | 2018-12-13 | 〔2018〕豫0422执1441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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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叶税)许准字﹝2022﹞第(525)号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2-08-19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叶县税务局 | |
2 | 叶国税许准〔2015〕207号 | -- |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 | -- | 平顶山市叶县国家税务局 | |
3 | 叶国税许准〔2015〕51号 | -- |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 | -- | 平顶山市叶县国家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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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豫1121民初2763号 | 被告 | 原告: 中盐舞阳盐化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省盐业管理局,河南省盐业总公司,河南省盐业管理局平顶山调拨站 | 3303352.1 | 被告河南省盐业管理局平顶山调拨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盐舞阳盐化有限公司货款3303352.1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8日开始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中盐舞阳盐化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33227元,减半收取16613.5元,由被告河南省盐业管理局平顶山调拨站、被告中盐舞阳盐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1-26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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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执行文书 | 合同纠纷 | S某某 | 叶县人民法院 | 2014-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