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海馨旺府长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蒋文生
9143018108357392X5
500万元人民币
-
浏阳市浏阳大道111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3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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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2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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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当事人使用清洗不合格餐具
其他
处以罚款5000元。
5000
浏阳市市场管理局
2021-10-25
浏市监处罚〔2021〕621号
2
《行政处罚法》
其他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处以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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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25
〔2021〕621号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湘0181执4326号
2022-07-04
(2022)湘0181行审23号
浏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2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559680
(2024)湘0181执1375号
浏阳市人民法院
2024-02-26
2
2228624
(2024)湘0181执352号
浏阳市人民法院
2024-01-09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湘0181执6880号
其他
-
--
账号:XXXXX********特此通知。(院印)
2022-12-07
2
其他
(2022)湘0181执保726号
其他
-
--
--
2022-07-13
3
其他
(2022)湘0181执4326号
其他
-
5000
责令你(单位)于2022年7月11日之前履行下列义务: 向申请人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缴纳罚款5000元。 开户银行:长沙银行联城支行 户名:浏阳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 付款备注:(2022)湘0181执4326号 交款时应注明交款人姓名或名称、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以及交款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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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4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湘0181民初969号
被告
原告:
浏阳市集里刘记水产商行
被告:
浏阳海馨旺府长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42213
一、浏阳海馨旺府长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浏阳市集里刘记水产商行货款人民币42213元以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70213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日止,以42213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浏阳市集里刘记水产商行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29元,减半收取464.5元,由浏阳海馨旺府长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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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6
5
合同纠纷
(2022)湘0102执1309号
被执行人
-
4126837.32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旺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浏阳海馨旺府长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益阳旺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Y某某、C某某、龚建群在银行的存款2063418.6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8月21日)或查封被执行人湖南旺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浏阳海馨旺府长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益阳旺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Y某某、C某某、龚建群相当于2063418.66元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湖南旺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浏阳海馨旺府长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益阳旺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Y某某、C某某、龚建群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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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4
6
合同纠纷
(2021)湘0181民初10716号
被告
原告:
浏阳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浏阳海馨旺府长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634838
一、浏阳海馨旺府长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浏阳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20年12月29日至2021年9月28日期间的租金572400元及滞纳金57240元; 二、驳回浏阳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396元,减半后收取5198元,由浏阳海馨旺府长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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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7
合同纠纷
(2020)湘0181民初3750号
被告
原告:
浏阳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湖南旺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浏阳海馨旺府长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1329962
一、湖南旺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浏阳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18年12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的1200508元及滞纳金120050元;浏阳海馨旺府长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该项确定的湖南旺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浏阳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808元,减半后收取940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404元,由浏阳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0元,由湖南旺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浏阳海馨旺府长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4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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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3
8
合同纠纷
(2019)湘0181执恢616号
申请人
-
23000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H某某、C某某、C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迟延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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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5
9
合同纠纷
(2017)湘0181执3928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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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8
10
合同纠纷
(2016)湘0181民初7589号
原告
原告:
浏阳旺府长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C某某,H某某
25200
C某某、C某某、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浏阳旺府长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餐饮服务费25200元。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0元,由C某某、C某某、H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曙光中路289)立案大厅A0112室刷卡缴费,并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作为诉讼费缴费凭证;汇款或银行转账的,开户行:长沙银行蔡锷路支行,户名:长沙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034049620017-600085030,并注明"诉讼费0201"字样。逾期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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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3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湘0181民初6203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浏阳海馨旺府长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浏阳市人民法院
2022-07-21
2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湘01民终3834号
其他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4-20
3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湘0181民初10716号
被告
被告:
浏阳海馨旺府长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浏阳市人民法院
2021-10-20
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湘0181民初1743号
原告
原告:
浏阳海馨旺府长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浏阳相缘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浏阳市人民法院
2021-03-17
5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0)湘0181民初3750号
被告
原告:
浏阳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湖南旺府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海馨旺府长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浏阳市人民法院
2020-06-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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