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吾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倪永康
91330100793688342G
800万美元
-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凤川大道385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7项。展开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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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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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4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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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法事实如下: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其他
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50%的罚款计752266.17元
752266
杭州市税务局
2022-07-07
杭税一稽罚〔2022〕231号
2
其它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其他
一、没收违法所得12197.59元;二、处货值金额(68155.65元)4倍的罚款272622.6元;三、责令停产停业1天并处罚款10000元。四、没收召回的不合格金义-AD钙奶(生产日期2019年7月30日、规格型号:220ml/瓶)178箱、金义-AD钙奶(生产日期2019年6月15日、规格型号:220ml/瓶)3箱22瓶。上述罚没款共计294820.19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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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2-19
桐市监罚处〔2019〕531号

裁判文书 1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浙0122执2026号
被执行人
-
--
--
2022-10-24
2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21)浙0122民初3177号
被告
原告:
皇甫创新
被告:
杭州吾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一、确认2021年2月21日作出的《杭州吾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关于重新委派董事会成员、监事的决定》不成立; 二、确认2021年5月30日作出的《杭州吾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关于重新委派董事会成员、监事的决定》不成立; 三、被告杭州吾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撤销2021年5月31日做出的变更登记(恢复至变更登记前的状态)。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杭州吾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皇甫创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吾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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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8
3
其他
(2021)浙0122财保15号
被申请人
-
3800000
对被申请人杭州吾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信用社)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限额在3800000元内予以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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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4
其他
(2021)浙0122财保5号
被申请人
-
2552350.92
对被申请人杭州吾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吾尚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信用社)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限额在2552350.92元内予以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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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5
其他
(2020)鄂09行辖22号
原告
原告:
杭州吾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本案由应城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原告自收到本裁定书的次日起,应在7日内到应城市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或提交缴费凭证)并提交起诉状等相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逾期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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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3
6
其他
(2018)赣1023执371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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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7
7
劳动争议
(2017)浙01民终6659号
被上诉人
-
--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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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5
8
劳动争议
(2017)浙01民终6661号
被上诉人
-
--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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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5
9
劳动争议
(2017)浙01民终6660号
被上诉人
-
--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T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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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5
10
其他
(2017)赣1023财保78号
申请人
-
4129100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绿得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账户19×××55内资金240万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11日止; 二、扣押存放在被申请人江西绿得食品有限公司的价值172.91万元包装容器和设备(扣押财产清单附后),扣押期限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12月11日止; 三、扣押期间,扣押财产由被申请人江西绿得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申请人可以合理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赠与,不得对扣押财产设定权利负担等。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杭州吾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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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2

开庭公告 1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浙0122民初140号
被告
原告:
浙江彩盒会印务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吾尚食品有限公司,杭州吾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4-01-24
2
股权转让纠纷
(2023)浙01民终6774号
被上诉人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8-16
3
股权转让纠纷
(2023)浙0122民初535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杭州吾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03-06
4
股权转让纠纷
(2023)浙0122民初535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杭州吾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02-21
5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022)沪02民特175号
原告
原告:
杭州吾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吾尚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利鸥品牌策划(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2-09-13
6
公司决议纠纷
(2022)浙01民终2352号
上诉人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3-28
7
行政行为
(2021)鄂09行终54号
被上诉人
-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27
8
公司决议纠纷
(2021)浙0122民初3177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杭州吾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1-09-23
9
公司决议纠纷
(2021)浙0122民初723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杭州吾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1-09-03
10
行政行为
(2021)鄂0981行初2号
原告
原告:
杭州吾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孝感市应城市人民法院
2021-05-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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