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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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 | 国家税务总局攀枝花市仁和区税务局 | 2019-03-05 | 攀仁税二税简罚〔2019〕290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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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票据纠纷 | (2015)仁和民初字第1001-1号 | 其他 | - | 1005444 | -- | 2015-11-10 |
2 | 票据纠纷 | (2015)仁和民初字第1001号 | 被告 | 原告: 攀枝花市恒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攀枝花市永森源工贸有限公司,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哈密市坤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哈密新珠矿业有限公司,新疆德棉矿业有限公司,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00 | 被告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攀枝花市恒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票面金额10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票面金额1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攀枝花市永森源工贸有限公司、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哈密市坤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哈密新珠矿业有限公司、新疆德棉矿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面金额和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49元,由被告攀枝花市永森源工贸有限公司、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哈密市坤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哈密新珠矿业有限公司、新疆德棉矿业有限公司、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 ...更多 | 2015-10-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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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5)仁和民初字第1001号 | 被告 | 原告: 攀枝花市恒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新疆德棉矿业有限公司,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哈密市坤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哈密新珠矿业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永森源工贸有限公司,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 2015-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