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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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浙72民初2244号 | 其他 | 被告: 安徽XX公司 | 77909.48 | 1、被告安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XX公司支付69909.48元及利息(自2023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履行之日止);
2、被告安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XX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
3、驳回原告浙江XX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80元,由原告浙江XX公司负担397元,被告安徽XX公司负担1783元。财产保全费1000元,由被告安徽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4-03-13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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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 安徽思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宁波海事法院 | 2024-03-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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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浙72民初2244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港联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思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宁波海事法院 | 2024-02-28 | |
2 | -- | (2023)浙72民初2244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港联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思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宁波海事法院 | 2023-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