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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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平湖市兄弟纸制品有限公司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案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新仓镇工业园区的平湖市兄弟纸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娟)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其行为违反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决定给予平湖市兄弟纸制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罚款(缴款方式:1、电脑或手机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凭缴款单号支付。2、至平湖市辖区内的农商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各网点柜台直接缴款。3、扫描浙江省(平湖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中二维码支付。)。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平湖市消防救援大队2019年10月30日。 ...更多 | 5000 | 平湖市市公安局 | 2019-10-30 | 平(消)行罚决字〔2019〕0153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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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4)嘉平新商初字第88-2号 | 原告 | 原告: 平湖市兄弟纸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平湖市振华箱包配件有限公司 | 16400 | 准许原告平湖市兄弟纸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平湖市振华箱包配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平湖市兄弟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4-04-04 |
2 | 合同纠纷 | (2012)嘉平新商初字第177号 | 原告 | 原告: 平湖市兄弟纸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平湖市英杰箱包有限公司 | 174361.47 | 被告平湖市英杰箱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湖市兄弟纸制品有限公司报酬174361.4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174361.47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2年5月2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4元,减半收取191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20元,合计3337元,由被告平湖市英杰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 ...更多 | 2012-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