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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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全部未履行 | 禁止参加投标活动 | --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19-07-29 | -- |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19-02-11 | 〔2019〕苏0591执702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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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苏0591执702号 | 2019-02-11 | (2018)苏0591民初521号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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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苏05民终9777号 | 上诉人 | - | -- | 本案按上诉人苏州智多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8-11-23 |
2 | 其他 | (2018)苏0591民初521号 | 被告 | 原告: 苏州安靠电源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智多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 680000 | 一、被告苏州智多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安靠电源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680000元。
二、驳回原告苏州安靠电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574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5574元,由原告苏州安靠电源有限公司负担15652元,被告苏州智多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922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法院不再退还,被告负担的费用于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更多 | 2018-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