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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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281民初4722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中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101502.6 | 一、上海中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具640751.30元的增值税发票,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发票之日起10日内向上海中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40751.30元;
二、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支付给上海中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220000元;
三、驳回上海中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724元(原告上海中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12417元),由原告上海中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307元,由被告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417元,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21-07-08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281民初4722号 | 申请人 | - | 1819825 |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1982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1-04-17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沪0120执2614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6)沪0120民初27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9-29 |
4 | 其他 | (2016)沪0120民初2794号 | 其他 | - | -- | -- | 2016-02-04 |
5 | 其他 | (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5398号 | 原告 | - | 142001.22 | 一、被告(反诉原告)M某某、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中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8,000元。
二、反诉被告(原告)上海中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被告)M某某、D某某损失人民币54,001.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M某某、D某某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反诉原告(被告)M某某、D某某负担1,653元,反诉被告(原告)上海中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1-13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金婺商初字第1372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中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50000 |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上海中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5年5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上海中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W某某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至户名:金华市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银行账号:196900106003,或直接交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5-07-18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金婺商初字第1372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中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50000 |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上海中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5年5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上海中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W某某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至户名:金华市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银行账号:196900106003,或直接交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5-07-18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509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中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D某某 | 48000 |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中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5-07-13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509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中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D某某 | 48000 |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中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5-07-13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闵执字第7480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180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5-02-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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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281民初4722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中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2021-07-05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浙0302民初02387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中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天润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2016-05-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