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县永益置业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敖小保
91371723MA3MU7LE38
1000万
-
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永顺路文亭湖一号售楼部2楼206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2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3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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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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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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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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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经查实,你(单位)建设的翰林苑项目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行为。
其他
本机关决定给予罚款叁万元的处罚
30000
成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07-28
成住建节罚字〔2020〕第072701号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鲁1723民初331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W某某,江西景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县永益置业有限公司
--
一、被告W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工程款、误工补助费共计148360元及利息(以14836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L某某对被告江西景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L某某对被告成武县永益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24元,诉讼保全费1307元,均由被告W某某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执行案件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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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3
2
--
(2023)鲁1723执保1419号
被申请人
-
--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1419号案件保全完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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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31
3
--
(2023)鲁1723执保1419号
被申请人
-
--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1419号案件保全完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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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30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鲁1702民初8852号
被告
原告:
菏泽市金昇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菏泽市金昇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成武县鼎盛置业有限公司,成武县永益置业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菏泽市金昇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菏泽市金昇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5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菏泽市金昇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菏泽市金昇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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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0
5
其他
(2021)鲁1723执119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1)鲁1723执1194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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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6
合同纠纷
(2019)鲁1723民初1214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敖小保,新余市袁新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县永益置业有限公司
4105485
一、被告成武县永益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给原告Y某某工程款14715米×279=41054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10548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5月27日计息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A某某、新余市袁新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97.97元,减半收取2494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6129.75元,被告成武县永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3819.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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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9
7
合同纠纷
(2019)鲁1723执保329号
被申请人
-
--
成武县人民法院(2019)鲁1723执保300号案件保全完毕。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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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7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菏泽市金昇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菏泽市金昇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成武县鼎盛置业有限公司,成武县永益置业有限公司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2021-11-11
2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菏泽市金昇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菏泽市金昇电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成武县鼎盛置业有限公司,成武县永益置业有限公司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2021-11-03
3
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A某某,成武县鼎盛置业有限公司,成武县永益置业有限公司,A某某,X某某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28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新余市袁新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县永益置业有限公司,A某某
成武县人民法院
2019-07-16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