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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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年3月11日,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杭州凯歌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使用油漆、固化剂、稀释剂等危险物品涉嫌存在使用危险物品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涉粉尘作业场所使用非防爆配电箱的情况,为此我局执法人员对其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查明,杭州凯歌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家具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油漆、固化剂、稀释剂(危险性类别均是易燃液体,2015版危化品目录序号为:2828,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C])用于喷涂作业,杭州凯歌实业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已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已设置通信报警、通风设备等安全措施,但杭州凯歌实业有限公司一处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油漆暂存间)使用非防火门,未达到二级防火要求(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2.7项要求)等情况,杭州凯歌实业有限公司木工车间粉尘作业及打磨区域使用非防爆配电箱(2套)(不符合《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第4.1项及《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4.1.4项的相关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当事人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浙应急执法〔2022〕7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自由裁量标准“1: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3台(套)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更多 | 20000 | 杭州市临平区应急管理局 | 2022-12-16 | 临平应急罚〔2022〕第000014号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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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沪0113民初5724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昕琪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凯歌实业有限公司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4-10 | |
2 | -- | (2024)沪0113民初5724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昕琪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凯歌实业有限公司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