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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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797639 | (2024)京0114执868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1-08 |
2 | 9932481 | (2023)京0114执2586号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3-02-23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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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京0114民初1359号 | 被告 | 原告: 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北京汇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619806.2 | 一、北京汇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619806.2元;二、北京汇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3月2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560829.65元为基数,2017年3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北京汇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月3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58976.5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驳回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98元及公告费(以实际金额为准),由北京汇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5-04 |
2 | 其他 | (2022)京0114财保170号 | 被申请人 | - | -- | 准予经典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诉前保全的申请 | 2022-03-29 |
3 | 仲裁程序案件 | (2021)京0114执异472号 | 第三人 | - | -- | 准许X某某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2021-10-08 |
4 | 仲裁程序案件 | (2021)京0114执异471号 | 第三人 | - | -- | 准许L某某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2021-10-0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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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 | 被告 | 原告: 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北京汇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2023-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