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5)涵民初字第1489号 | 原告 | 原告: 莆田市涵江区萩芦镇友谊村村民委员会,莆田市涵江区萩芦镇友谊村水沶村民小组 被告: 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院里村村民委员会 | -- | 驳回原告莆田市涵江区萩芦镇友谊村村民委员会、莆田市涵江区萩芦镇友谊村水沶村民小组要求确认坐落在甲山,戊地对面乙山西自甲坑、乙坑、庚地、至甲坑岩石坑至往丙坑大路到丁坑至辛地,南至戊地丁山,东至大侖头沟山脊、牛头山山脊为界,北至辛地分水界小班在10、19、20、21中的554亩林权属于原告所有、使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