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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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吉0203执1028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更多 | 2021-09-29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吉0203民初37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市杭立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吉林斯兰特颜料化工有限公司 | 428260.8 | 一、被告吉林斯兰特颜料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吉林市杭立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28260.80元及逾期利息(以428260.8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吉林市杭立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35元,由被告吉林斯兰特颜料化工有限公司负担3862元,由原告吉林市杭立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5-30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吉02民辖终23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1-04-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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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吉0203民初37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市杭立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吉林斯兰特颜料化工有限公司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吉0203民初37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市杭立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吉林斯兰特颜料化工有限公司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2021-02-04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吉林市杭立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吉林斯兰特颜料化工有限公司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2021-01-29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吉林市杭立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吉林斯兰特颜料化工有限公司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