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旭洲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陈体茂
91340621MA2RHACU76
2600万元人民币
-
濉溪县濉芜产业园银桦路与芙蓉路交叉口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2项。展开
  • 商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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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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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75 历史 8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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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4年03月23日13时44分,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06(青山湖大桥)临安方向检查时发现安徽博旭洲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安徽博旭洲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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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肆拾捌元整
2748
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
2024-05-09
杭路政罚〔2024〕60339
2
2024年03月19日11时27分,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06(青山湖大桥)临安方向检查时发现安徽博旭洲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安徽博旭洲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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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伍拾玖元整。
1659
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
2024-05-09
杭路政罚〔2024〕60336
3
2024年05月07日12时02分,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29(舟鲁线)杭州方向K435+500检查时发现安徽博旭洲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安徽博旭洲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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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人民币柒佰捌拾元整
780
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
2024-05-07
杭路政罚〔2024〕60330
4
2024年04月23日14时23分,建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330国道K384+700检查时发现安徽博旭洲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安徽博旭洲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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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贰仟陆佰伍拾伍元整。
2655
建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4-04-23
杭路政罚〔2024〕7457
5
2023年04月22日02时42分,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08(桐千线)於潜方向K44+338检查时发现安徽博旭洲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安徽博旭洲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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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人民币柒佰玖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
792
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
2024-04-17
杭路政罚〔2024〕60251
6
2024年03月04日12时32分,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06(青山湖大桥)临安方向检查时发现安徽博旭洲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安徽博旭洲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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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捌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
1884
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
2024-04-17
杭路政罚〔2024〕60253
7
2024年03月01日10时12分,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06(青山湖大桥)临安方向检查时发现安徽博旭洲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安徽博旭洲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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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人民币叁仟柒佰零捌元整
3708
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
2024-04-17
杭路政罚〔2024〕60256
8
2024年02月27日10时56分,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06(青山湖大桥)临安方向检查时发现安徽博旭洲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安徽博旭洲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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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贰拾肆元整
1224
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
2024-04-17
杭路政罚〔2024〕60255
9
2024年03月04日11时53分,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06(青山湖大桥)临安方向检查时发现安徽博旭洲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安徽博旭洲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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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人民币陆佰柒拾捌元整
678
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
2024-04-11
杭路政罚〔2024〕60224
10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4月07日01时32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兰启线K0+050检查时发现安徽博旭洲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安徽博旭洲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零贰佰玖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瑞丰银行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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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4-04-07
绍路政罚202402496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京0102民初34151号
被告
原告:
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L某某,淮北市源庆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博旭洲物流有限公司
--
准许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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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9
2
合同纠纷
(2022)京0102民初30750号
其他
-
--
(2022)京0102民初30750号民事调解书中“案件受理费1612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32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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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8
3
合同纠纷
(2022)京0102民初29518号
被告
原告:
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C某某,安徽博旭洲物流有限公司
238521.59
一、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未付租金230216元,截至2022年9月1日的违约金8305.59元,以及自2022年9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23021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9%的标准计算);二、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及本案案件受理费的范围内对编号为SFXXXX14的《售后回租类融资租赁业务合同文件》项下租赁物重型半挂牵引车1辆(车架号:LZXXXX8648,发动机号:31XXXX37,车牌号:皖FXX**)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C某某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向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C某某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就《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完全受偿后,有权向X某某追偿;四、驳回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42元,由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88元(已交纳),由X某某、C某某负担485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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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8
4
合同纠纷
(2022)京0102民初30139号
被告
原告:
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Z某某,Z某某,安徽博旭洲物流有限公司
349022.77
一、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未付租金331107.7元,截至2022年8月29日的违约金7915.07元,以及自2022年8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331107.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9%的标准计算);二、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万元;三、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及本案案件受理费的范围内对编号为SFXXXX08的《售后回租类融资租赁业务合同文件》项下租赁物牵引汽车1辆(型号:SXXXXQ3,发动机号:31XXXX27,车架号:LZXXXX3018)、自卸半挂车1辆(型号:DRXXXXZH,车架号:LAXXXXR009)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Z某某、Z某某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向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Z某某、Z某某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Z某某追偿;五、驳回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67元,由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40元(已交纳),由Z某某、Z某某、Z某某负担652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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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8
5
合同纠纷
(2022)京0102民初30782号
被告
原告:
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B某某,安徽博旭洲物流有限公司
270147.54
一、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未付租金260505元,截至2022年9月14日的违约金9642.54元,以及自2022年9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26050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9%的标准计算);二、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及本案案件受理费的范围内对编号为SFXXXX73的《售后回租类融资租赁业务合同文件》项下租赁物牵引汽车1辆(车架号:LZXXXX3736,发动机号:31XXXX94,车牌号:皖皖FXX**,自卸半挂车1辆(车架号:LAXXXXT197,车牌号:皖皖FXX**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B某某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向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B某某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就《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完全受偿后,有权向C某某追偿;四、驳回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29元,由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01元(已交纳),由C某某、B某某负担53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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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8
6
--
(2023)浙0112民初1043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公司
被告:
Z某某,安徽博旭洲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河北鸿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濉溪分公司
22800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公司保险代偿款2000元。二、被告Z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公司保险代偿款208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Z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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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3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豫14民终2330号
被告
-
--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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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7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豫1329民初47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X某某,安徽博旭洲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
192936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1839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0元,原告Z某某负担260元,被告安徽博旭洲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980元。评估费9000元,由被告安徽博旭洲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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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豫1481民初901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C某某,安徽博旭洲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
2000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H某某车辆损失费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H某某车辆损失费、施救费、评估费共计657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8.75元(已减半),由被告C某某、安徽博旭洲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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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9
10
其他
(2021)皖06民终625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58元,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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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民间借贷纠纷
Q某某
濉溪县人民法院
2023-10-19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民间借贷纠纷
Q某某
濉溪县人民法院
2023-08-06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安徽博旭洲物流有限公司、淮北市源庆商贸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22-11-08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安徽博旭洲物流有限公司、淮北市源庆商贸有限公司、L某某、Z某某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22-11-01

开庭公告 4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浙0112民初1933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M某某
被告:
X某某,安徽博旭洲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4-05-15
2
--
(2023)浙0110民诉前调13511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安徽博旭洲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Z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中心支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24-05-09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3)皖0621民初5213号
其他
-
濉溪县人民法院
2023-11-01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皖06民终1224号
其他
-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0-12
5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23)浙0110民诉前调13511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安徽博旭洲物流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23-09-28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皖1523民初5557号
其他
-
舒城县人民法院
2023-09-25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皖1523民初555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X某某,X某某,X某某
被告:
D某某,安徽博旭洲物流有限公司,河北鸿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濉溪分公司
舒城县人民法院
2023-09-25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皖1523民初555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X某某,X某某,X某某
被告:
D某某,安徽博旭洲物流有限公司,河北鸿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濉溪分公司
舒城县人民法院
2023-09-25
9
民间借贷纠纷
(2023)皖0621民初4379号
原告
原告:
安徽博旭洲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Q某某,M某某
濉溪县人民法院
2023-09-22
10
民间借贷纠纷
(2023)皖0621民初4379号
其他
-
濉溪县人民法院
2023-09-22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