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18)皖1124民初2465号之二 | 被告 | 原告: 全椒县顺风农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合武铁路有限公司 | 11200 | 准予原告全椒县顺风农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全椒县顺风农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更多 | 2019-03-10 |
2 | 其他 | (2018)皖11民辖终227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8-12-06 |
3 | 其他 | (2018)皖08行终119号 | 上诉人 | - | -- | 一、撤销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18)皖0881行初14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桐城市联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8-12-04 |
4 | 其他 | (2018)皖1124民初2465号之一 | 其他 | - | -- | -- | 2018-11-13 |
5 | 其他 | (2018)皖1124民初2465号 | 被告 | 原告: 全椒县顺风农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合武铁路有限公司 | 11200 | 驳回被告全椒县顺风农贸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全椒县顺风农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0-21 |
6 | 其他 | (2018)皖0881行初14号 | 第三人 | 原告: 桐城市联运有限公司 被告: 桐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桐城市国土资源局,桐城市人民政府 | 10000 | 一、撤销桐城市人民政府于1998年8月给第三人颁发的桐城市国用(98)第113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驳回原告桐城市联运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为其办理桐城市火车站货物中转仓库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被告各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8-16 |
7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7)皖8601民初30号 | 其他 | - | -- | -- | 2017-11-02 |
8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7)皖0881民初1044号 | 被告 | 原告: 桐城市联运有限公司 被告: 合武铁路有限公司 | -- | 被告合武铁路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4-20 |
9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5)合铁民初字第85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 被告: 上海铁路局,合九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合武铁路有限公司 | 383395 | 一、被告合九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W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合计56,142.64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W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对被告上海铁路局、合武铁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W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25.46元,由原告W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负担1,410.18元,被告合九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15.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更多 | 2015-11-10 |
10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5)合铁民初字第85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 被告: 上海铁路局,合九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合武铁路有限公司 | 383395 | 一、被告合九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W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合计56,142.64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W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对被告上海铁路局、合武铁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W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25.46元,由原告W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负担1,410.18元,被告合九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15.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更多 | 2015-10-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2016)皖8601民初19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Y某某,H某某 被告: 合武铁路有限公司 | 蚌铁 | 2016-08-12 | |
2 | -- | (2015)合铁民初字第85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 被告: 合九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铁路局,合武铁路有限公司 |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 2015-11-12 | |
3 | -- | (2015)合铁民初字第85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 被告: 合九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铁路局,合武铁路有限公司 |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 2015-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