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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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云0114民初2337号 | 被告 | 原告: 昆明高科金阳砼业有限公司,昆明怡畅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Y某某,F某某 | 944170.2 | 一、由被告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向原告原告昆明高科金阳砼业有限公司、昆明怡畅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差欠的货款929499.2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13日开始至款项清偿之日为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原告昆明高科金阳砼业有限公司、昆明怡畅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14671元,由被告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2433元,原告昆明高科金阳砼业有限公司、昆明怡畅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2238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昆明高科金阳砼业有限公司、昆明怡畅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0-29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云0112民初5024号 | 原告 | 原告: 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被告: Y某某 | -- | 准许原告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30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担人民币150元;其余诉讼费人民币12862元,退还原告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更多 | 2018-10-17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云民申848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更多 | 2018-10-09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云0114执414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4执41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9-18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云0114执824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4民初15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7-10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云01执1148号 | 其他 | - | -- | 未公布 | 2018-05-21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云01民终7720号 | 上诉人 | - | 5200000 | 一、撤销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4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
二、由上诉人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上诉人云南渝仙地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700000元及违约金500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5200000元;
三、驳回上诉人云南渝仙地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82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200元,由上诉人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 | 2018-02-09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云0114民初1675号 | 被申请人 | - | 5200000 | 对被申请人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200000元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期限为壹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7-07-04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云民终160号 | 上诉人 | - | 22362403.74 | 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初9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昆明市官渡区德景建材经营部(经营者:P某某)支付货款8093098.37元;
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初9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昆明市官渡区德景建材经营部(经营者:P某某)支付以8093098.37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0日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第三项,即被告云南仁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云南仁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追偿;第四项,即驳回原告昆明市官渡区德景建材经营部(经营者:P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昆明市官渡区德景建材经营部(经营者:P某某)支付以6176207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四、云南仁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云南仁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追偿;
五、驳回昆明市官渡区德景建材经营部(经营者:P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2202元由海南一建、海南一建云南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5-17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云01民初904号 | 被告 | 原告: 昆明市官渡区德景建材经营部 被告: 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16186196.74 | 一、被告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昆明市官渡区德景建材经营部(经营者:P某某)支付货款8093098.37元;
二、被告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昆明市官渡区德景建材经营部(经营者:P某某)支付以8093098.37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0日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被告云南仁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云南仁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昆明市官渡区德景建材经营部(经营者:P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759.19元,由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云南仁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6万元,由昆明市官渡区德景建材经营部(经营者:P某某)承担119759.19元。保全费5000元,由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云南仁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各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更多 | 2016-11-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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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云南渝仙地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2017-08-25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昆明高科金阳砼业有限公司,昆明怡畅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2017-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