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物翔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
骆伯群
91440112088428457P
50万元人民币
-
广州市黄埔区夏园学校路28号481房(仅限办公用途)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经营异常4条,裁判文书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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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4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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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当事人:广州物翔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伯群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夏园学校路28号481房(仅限办公用途) 20**年*月,当事人广州物翔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因未在核准住所从事经营活动,被本局列入异常经营名录。2020年06月15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行为立案调查。 “主要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证据二: 证据三: 对此,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所指向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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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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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6-24
穗黄市监批吊处字〔2020〕712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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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5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办理注销登记后,不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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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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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2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根据《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办理注销登记后,不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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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3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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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1
广州市黄埔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办理注销登记后,不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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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广州市黄埔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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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0
广州市黄埔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企业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而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由系统自动移出其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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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
广州市黄埔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4)广铁法民初字第238号
被告
原告:
佛山市海杨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物翔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113736.6
一、被告广州物翔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佛山市海杨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物损失113736.60元。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海杨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53元,由原告佛山市海杨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75元,被告广州物翔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负担1278元。原告已预交的本案受理费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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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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