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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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京0115民初1549号 | 原告 | 原告: 景德镇金绿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海洋龙辉商贸有限公司 | 40000 | 一、景德镇金绿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海洋龙辉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的《汽车购销合同》于2022年1月14日解除;
二、北京海洋龙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双倍返还景德镇金绿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定金4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北京海洋龙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景德镇金绿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3-04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京0115民初22339号 | 原告 | 原告: 景德镇金绿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海洋龙辉商贸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景德镇金绿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21-11-1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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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京0115民初1549号 | 原告 | 原告: 景德镇金绿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海洋龙辉商贸有限公司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2022-02-14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京0115民初22339号 | 原告 | 原告: 景德镇金绿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海洋龙辉商贸有限公司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2021-1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