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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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苏0583执7976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03-22 |
2 | 合同纠纷 | (2020)苏0583执7069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03-22 |
3 | 合同纠纷 | (2020)苏0583民初4172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李献亮,X某某,钱书生,G某某,安徽小书生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昆山贝奇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昆山小书生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昆山众益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昆山杰德模具有限公司 | 1544937 | 一、被告L某某、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1480000元,逾期利息、罚息共计87926.94元(2019年11月4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L某某、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损失64937元。
三、若被告L某某、X某某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坐落于昆山市产在其剩余价值抵押范围内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昆山杰德模具有限公司、Q某某、G某某、安徽小书生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昆山贝奇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昆山小书生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昆山众益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就被告L某某、X某某的上述第一、二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L某某、X某某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96元,减半收取9748元,由被告L某某、X某某、Q某某、G某某、安徽小书生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昆山贝奇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昆山小书生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昆山众益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昆山杰德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更多 | 2020-06-01 |
4 | 合同纠纷 | (2020)苏0583民初4169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被告: 钱书生,G某某,李献亮,X某某,安徽小书生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昆山贝奇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昆山小书生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昆山众益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昆山杰德模具有限公司 | 223400 | 一、被告Q某某、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借款本金210000元,逾期利息、罚息共计1303.08元(2019年11月4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Q某某、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律师费损失13400元。
三、被告L某某、X某某、安徽小书生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昆山贝奇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昆山小书生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昆山众益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昆山杰德模具有限公司就被告Q某某、G某某的上述第一、二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Q某某、G某某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0元,减半收取2335元,由被告Q某某、G某某、L某某、X某某、安徽小书生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昆山贝奇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昆山小书生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昆山众益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昆山杰德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更多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