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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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2民终1573号 | 上诉人 | - | 499312 | 一、维持江阴市人民法院(2020)苏0281民初113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江阴市人民法院(2020)苏0281民初113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日照科施佳沥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阴市中江实业有限公司货款49931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52728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
四、驳回江阴市中江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8790元减半收取4395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7665元,由日照科施佳沥青有限公司负担5415元,由江阴市中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2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3967元,由日照科施佳沥青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790元,由日照科施佳沥青有限公司负担6210元,由江阴市中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5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7-12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0281民初11334号 | 被告 | - | 499312 | 一、被告(反诉原告)日照科施佳沥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江阴市中江实业有限公司货款499312元及该款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日照科施佳沥青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790元,减半收取4395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766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科施佳公司负担(此款中江公司已预交,科施佳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款项直接给付中江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1396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科施佳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2-31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鲁1103民初3611号 | 被告 | 原告: 临沂聚成商砼有限公司 被告: B某某,日照科施佳沥青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临沂聚成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20-12-2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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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鲁11民终1564号 | 被告 | - |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6-03 | |
2 | -- | (2024)鲁11民终1564号 | 被告 | 原告: 日照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日照科施佳沥青有限公司,日照益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6-03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2民终1573号 | 上诉人 | - |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9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0281民初11334号 | 被告 | 原告: 江阴市中江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日照科施佳沥青有限公司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