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郦昂科技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
郑丽娥
91440101MA5AU24K3H
100万元人民币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陂东路20号1317室(自主申报)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经营异常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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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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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当事人:广州郦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丽娥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陂东路20号1317室(自主申报) 本局于2020年06月09日对当事人广州郦昂科技有限公司因未在住所从事经营活动,或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超过两年,涉嫌构成六个月未开业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因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超过两年且仍未移出,且连续两个年度未进行纳税申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证据二: 证据三: 对此,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所指向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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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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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6-17
穗天市监批吊处字〔2020〕4209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8-05-29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办理注销登记后,不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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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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