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五岳泰古典家具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岳明山
91350322585311057H
2300万元人民币
-
仙游县榜头镇何麓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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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全部未履行
其他
禁止参加投标活动
--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8-07-04
--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闽0302民初2708号
被告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
被告:
岳明山,S某某,福建省仙游县五岳泰古典家具有限公司,C某某,C某某,W某某,C某某
1058545.4
一、被告Y某某、S某某、福建省仙游县五岳泰古典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52011.93元及该款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至2019年6月10日,利息5911.11元、罚息274750.31元;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Y某某、S某某、福建省仙游县五岳泰古典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6533.47元; 三、被告W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19元,减半收取8309.5元,由被告Y某某、S某某、福建省仙游县五岳泰古典家具有限公司、W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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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9
2
其他
(2018)闽0322执301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仙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仙劳仲案[2018]60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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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0
3
劳动争议
(2018)闽0322执250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仙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仙劳仲案[2018]27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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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5
4
合同纠纷
(2017)闽0322执176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6)闽0322民初435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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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5
5
合同纠纷
(2016)闽0322民初4357号
被告
原告: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
被告:
莆田市旺聚阁古典家具有限公司,福建省仙游县五岳泰古典家具有限公司,陈志伟,W某某,岳明山,S某某
3031000
1莆田市旺聚阁古典家具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及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 2莆田市旺聚阁古典家具有限公司本案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给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因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三万一千元。 3福建省仙游县五岳泰古典家具有限公司、C某某、W某某、Y某某、S某某对莆田市旺聚阁古典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六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3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公告费800元由莆田市旺聚阁古典家具有限公司负担,福建省仙游县五岳泰古典家具有限公司、C某某、W某某、Y某某、S某某对之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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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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