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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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规经营 | 本局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叉车;二、对当事人处罚款1万元,上缴国库 ...更多 | 10000 | 醴陵市市场监管局 | 2023-07-27 | 醴市监处罚字〔2023〕第191号 | |
2 | 2023年6月5日,我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生产车间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有一台正在使用的叉车,铭牌标明: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车型:FD32S,额定起重量3200kg,产品编号:1714804H,最大起升高度:3000mm,自重:4350kg,台励福机器设备(青岛)有限公司。当事人提供不出使用登记证书。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6月21日前办理使用登记。但直到执法人员6月25日回访时,发现当事人未办理使用登记,却仍在使用涉案设备。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违法行为。 ...更多 |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叉车;二、对当事人处罚款1万元,上缴国库。 | 10000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7-12 | 醴市监处罚字202319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