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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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靖安国税税许准20169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更多 | -- | 2099-12-31 | 靖安县国家税务局 | |
2 | 91360925688521161Y | 设立通知书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一类)、仓储服务、货物装卸(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05月20日)*** ...更多 | 2009-05-21 | 2029-05-20 | 靖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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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豫0211民初4369号 | 原告 | 原告: 靖安县高湖镇盛安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省盛达电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487428.96 | 一、被告河南省盛达电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原告靖安县高湖镇盛安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费236616元、利息7098.48元,共计243714.48元,该款分别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50000元、于2021年1月31日之前支付50000元、于2021年2月28日之前支付50000元、于2021年3月31日之前支付50000元,余款43714.48元,于2021年4月30日之前结清;
二、若被告河南省盛达电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一笔款项逾期支付,原告靖安县高湖镇盛安物流有限公司可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靖安县高湖镇盛安物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77.85元,由被告河南省盛达电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经垫付,不再要求法院退还,待被告于2021年4月30日之前向原告结款时一并结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