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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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2420100000004104317 | -- | 变更 | -- | 2099-12-31 | 武汉市新洲区地方税务局 | |
2 | ﹝武阳税一﹞许准字﹝2021﹞第﹝4040﹞号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延期申报非直接送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延期申报 | 2021-12-13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汉阳区税务局 | |
3 | ﹝武阳税﹞许准字﹝2020﹞第﹝4242﹞号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延期申报非直接送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延期申报 | 2020-12-09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汉阳区税务局 | |
4 | ﹝武新税﹞许准字﹝2020﹞第﹝425﹞号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延期申报 | 2020-04-10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新洲区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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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鄂0105民初844号 | 原告 | 原告: 五矿钢铁(武汉)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全通精密薄板有限公司 | 14286623.44 | 一、被告山东全通精密薄板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五矿钢铁(武汉)有限公司货款6357277.8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山东全通精密薄板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五矿钢铁(武汉)有限公司2014年9月30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资金占用费1572067.7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后续利息,以货款本金6357277.8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上述欠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30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山东全通精密薄板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1-30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最高法民申3291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五矿钢铁(武汉)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18-12-03 |
3 | 其他 | (2018)京0106民初18044号 | 原告 | 原告: 五矿钢铁(武汉)有限公司 被告: 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734648.06 | 一、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五矿钢铁(武汉)有限公司货款208281.96元;
二、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五矿钢铁(武汉)有限公司承兑贴息526365元;
三、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按照每吨每天1.1元的标准支付原告五矿钢铁(武汉)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及逾期付款利息(截至二○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逾期付款利息为1331880.6元;以69.69吨为基数,计算自二○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五矿钢铁(武汉)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88元,由原告五矿钢铁(武汉)有限公司负担13595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39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0-25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京0106民初18046号 | 原告 | 原告: 五矿钢铁(武汉)有限公司 被告: 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231012.53 | 一、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五矿钢铁(武汉)有限公司货款130441.13元;
二、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五矿钢铁(武汉)有限公司承兑贴息97875元;
三、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按照每天58元的标准支付原告五矿钢铁(武汉)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截至二○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逾期付款利息为584419.2元;以130441.13元为基数,计算自二○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五矿钢铁(武汉)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92元,由原告原告五矿钢铁(武汉)有限公司2638.4元,由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553.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0-25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京0106民初18045号 | 原告 | 原告: 五矿钢铁(武汉)有限公司 被告: 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2071891.67 | 一、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五矿钢铁(武汉)有限公司货款1625264.67元;
二、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五矿钢铁(武汉)有限公司承兑贴息445950元;
三、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按照每天677元的标准支付原告五矿钢铁(武汉)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截至二○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逾期付款利息为628414.61元;以1625264.67元为基数,计算自二○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85元,由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0-25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鄂0105民初1892号 | 被告 | 原告: 山东华兴金属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五矿钢铁(武汉)有限公司 | -- | 被告五矿钢铁(武汉)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再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6-20 |
7 | 其他 | (2018)鄂民终635号 | 被上诉人 | - | 2211171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489.37元,由河北永飞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6-01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京0106民初11848号 | 其他 | - | -- | -- | 2018-04-10 |
9 | 其他 | (2018)京0106民初11327号 | 其他 | - | -- | -- | 2018-04-03 |
10 | 其他 | (2017)鄂01民初3937号 | 被告 | 原告: 河北永飞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五矿钢铁(武汉)有限公司,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 1500000 | 一、被告五矿钢铁(武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永飞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50万元;
二、被告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北永飞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告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五矿钢铁(武汉)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39183元,由被告五矿钢铁(武汉)有限公司、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4693.63元,由原告河北永飞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4489.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2-12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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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山东全通精密薄板有限公司 |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2020-12-22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山东全通精密薄板有限公司 |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8-30 | |
3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买卖合同纠纷 | 山东全通精密薄板有限公司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4-09 | |
4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山东全通精密薄板有限公司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1-12 | |
5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山东全通精密薄板有限公司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1-13 | |
6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山东全通精密薄板有限公司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1-13 | |
7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山东全通精密薄板有限公司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5-0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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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2023)京0106民初8522号 | 原告 | 原告: 五矿钢铁(武汉)有限公司 被告: 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2023-07-06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山东华兴金属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五矿钢铁(武汉)有限公司 |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2022-03-04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山东华兴金属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五矿钢铁(武汉)有限公司 |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6-28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鄂0105民初5340号 | 被告 | 原告: 山东华兴金属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五矿钢铁(武汉)有限公司 |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4-01 |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山东华兴金属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五矿钢铁(武汉)有限公司 |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4-01 |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山东华兴金属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五矿钢铁(武汉)有限公司 |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1-26 |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山东华兴金属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五矿钢铁(武汉)有限公司 |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2020-11-20 | |
8 | 其他 | (2018)鄂民终635号 | 被上诉人 | -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6-01 | |
9 |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2017)鄂01民初3937号 | 被告 | 原告: 河北永飞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五矿钢铁(武汉)有限公司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1-29 | |
10 | 合同纠纷 | -- | 其他 | 原告: 浙江八达建设集团人限公司山东华兴金属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五矿钢铁(武汉)有限公司天门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