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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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赣01民终773号 | 被上诉人 | - | 12860.5 |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20)赣0104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20)赣0104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南昌丰华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D某某车辆维修费12833元、交通费27.5元共计12860.5元;
三、驳回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南昌丰华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8元,由D某某负担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南昌丰华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6元,由D某某负担1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