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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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津县百姓源药房(王欣怡)对销售的药品“抗病毒颗粒”未明码标价,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更多 | 经查证:2020年1月23日,为了督促药品经营者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加强价格自律、自觉维护我县药品、口罩、消毒液等市场价格的正常秩序,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关于加强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药品价格自律的告诫函》,要求商家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明码标价、不哄物价。
2020年1月25日,当事人从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购进了由四川光大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抗病毒颗粒(无蔗糖)”(4g*12袋/盒)120盒;“抗病毒颗粒”(9g*12袋/盒)120盒。当日当事人将采购回的上述药品部份陈列于其经营场所内“OTC营养矿物质滋补类”货架上进行销售。
2020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对上述药品“抗病毒颗粒(无蔗糖)”(4g*12袋/盒)和“抗病毒颗粒”(9g*12袋/盒)明码标价,当日上述药品无销售记录。
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新津市监改[2020]SC-2号),当事人立即对其违法行为予以了改正。
因无证据证明2020年1月29日前涉案药品在销售时未明码标价,故认定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时间为2020年1月29日,因当日涉案药品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其从事药品及食品经营活动的资质情况;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权限和身份情况。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2020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陈列的涉案药品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证据(四):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1份,证明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涉案药品的采购来源。
证据(五):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采购的涉案药品的上级经销商主体资格及资质。
证据(六):从当事人收费系统提取的销售记录、库存记录、借调出库记录共计3份,证明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涉案药品的销售、出库及库存情况。
证据(七):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于2020年1月29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的事实。
证据(八):《关于加强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药品价格自律的告诫函》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于2020年1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相关告诫文书的事实。
当事人销售药品“抗病毒颗粒”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2020年2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新津市监罚告[2020]5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下正是全国人民万众一心共同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重要时刻,当事人作为药品经营单位,在我局对其送达了《关于加强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药品价格自律的告诫函》,明知道应该按照规定对其销售的药品明码标价的情况下,仍以人手少,时间紧等理由不严格履行其职责,对销售的药品未明码标价,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2)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规定的情形,同时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国市监法【2020】27号)中对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考虑其特殊危害性,从重处罚的要求,决定对当事人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
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我局已于2020年1月29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00元(人民币伍仟元整) ...更多 | 5000 | 新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2-12 | 新津市监罚〔2020〕59号 | |
2 | 违反税收管理 | 拟罚款1130元 | 1130 | 国家税务总局新津县税务局 | 2020-11-26 | 新津税罚〔2020〕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