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19)浙01民终4955号 | 被上诉人 | - | 408325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466元,由上诉人浙江中天煤气有限公司、S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9-17 |
2 | 其他 | (2018)浙0110民撤5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中天煤气有限公司,S某某 被告: 杭州荣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 | -- | 驳回原告浙江中天煤气有限公司、S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9466元,由原告江中天煤气有限公司、S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5-12 |
3 | 保险纠纷 | (2016)浙0110民初18151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荣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 | 2506260.93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荣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2506260.93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荣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鉴定费14万元。
三、驳回原告杭州荣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769元,由原告杭州荣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332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负担27437元。
原告杭州荣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7-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2016)浙0110民初18151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荣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8-06-21 | |
2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2016)浙0110民初18151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荣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7-12-20 | |
3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2016)浙0110民初18151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荣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7-12-18 | |
4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2016)浙0110民初18151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荣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7-11-02 | |
5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2016)浙0110民初18151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荣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7-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