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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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年8月24日,经查,当事人生产过程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壹万元。 | 10000 | 广州市花都区环境保护局 | 2015-11-24 | 穗花环罚〔2015〕228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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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1202110150090 | 通知书 | 董事备案,法定代表人变更,经理备案 | 1997-05-28 | 2037-05-28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场内-粤A·J0427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 | 2019-10-22 | 2099-12-31 | 花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
3 | 花环监字﹝2019﹞223号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关于广州市聚丽颜料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2019-10-22 | 2099-12-31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区分局 | |
4 | 容1LC粤AU1128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变更 | 2021-11-01 | 2099-12-31 | 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锅粤AUA057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锅炉使用登记变更 | 2024-02-02 | 2099-12-31 | 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重粤A600014762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变更 | 2019-12-02 | 2099-12-31 | 花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
7 | 21201702270272 | -- | 企业变更登记 | -- | 2037-05-28 | 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
8 | 重粤A600014761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变更 | 2023-10-18 | 2099-12-31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
9 | 排证许准﹝2021﹞864号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 2021-11-26 | 2025-10-25 | 花都区水务局 | |
10 | 排证许准(2020)379号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 2020-10-28 | 2025-10-27 | 花都区水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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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0104民初25805号 | 原告 | 原告: 广州市聚丽颜料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修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 346081.5 | 一、被告贵州修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聚丽颜料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3887.50元;
二、被告贵州修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聚丽颜料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延付金(以323887.50为基数,自2019年4月3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实际清付之日止);
三、被告贵州修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聚丽颜料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219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9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50.41元,合计9141.41元,由被告贵州修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自接到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为标准计,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0-03-09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0104民初16032号 | 原告 | 原告: 广州市聚丽颜料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 宁国市聚力革业有限公司 | 111750 | 一、被告宁国市聚力革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聚丽颜料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1750元;
二、被告宁国市聚力革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聚丽颜料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延付金(以11175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实际清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聚丽颜料塑胶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7元,财产保全费1184.19元,合计4141.19元,由被告宁国市聚力革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自接到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为标准计,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9-12-13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0104民初16031号 | 原告 | 原告: 广州市聚丽颜料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福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167328 | 一、被告东莞市福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付颜料货款167328元给原告广州市聚丽颜料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二、被告东莞市福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付从2019年1月31日起至实际清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延付金(以167328元为基数,参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给原告广州市聚丽颜料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聚丽颜料塑胶工业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25元,由原告广州市聚丽颜料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承担690元,被告东莞市福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635元。保全费1528.47元,由原告承担243.47元,被告承担12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为标准计,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9-11-08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0114执恢470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19-09-29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0114执恢471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19)粤0114执恢471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8-29 |
6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9)粤1972执恢895号 | 申请人 | - | -- | 决定对本案作结案处理 | 2019-08-28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0114执4324号 | 申请人 | - | -- | -- | 2019-08-28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0114执6425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更多 | 2019-08-23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0114执异327号 | 申请人 | - | -- | 在(2019)粤0114执6425号案中停止对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三洲兴洲路9号内四辊压延后段三版表处设备一台(规格型号:机械轮幅:1700mm、成品宽度:1520mm、机械速度:5-50m/min、耗用动力:42kw、电力规格:380V、50HZ,三相、加热热源:热煤油250000Kcal/hr;含发送台、20m液压式储料架、三支预热、表面处理单元机、15米输送带式干燥炉等)、四辊压延设备一台【含四辊胶布机(上海,φ610*2500mm)、高速混合机(35OL)、密炼机(100升)、开炼机(ψ610*2030mm、ψ560*1530)、过滤机(ψ250mm)、冷却轮组、收卷组、温控系统(德国进口)等】的执行,解除对上述设备的查封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 | 2019-08-06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0114执恢469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8-06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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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地方法院公告 | 买卖合同纠纷 | 广州市锦和塑料有限公司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0-12-11 | |
2 | 地方法院公告 | 买卖合同纠纷 | 贵州修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3-25 | |
3 | 地方法院公告 | 买卖合同纠纷 | 宁国市聚力革业有限公司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9-12-26 | |
4 | 地方法院公告 | 买卖合同纠纷 | 东莞市福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9-11-25 | |
5 | 地方法院公告 | 买卖合同纠纷 | 宁国市聚力革业有限公司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9-11-01 | |
6 | 地方法院公告 | 买卖合同纠纷 | 安徽徽安合成革有限公司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17-08-16 | |
7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鹏程实业有限公司 | [广东]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15-05-23 | |
8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鹏程实业有限公司 | [广东]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15-01-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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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粤0106立6237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C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广州市聚丽颜料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7-26 | |
2 | -- | (2024)粤0106立6237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C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广州市聚丽颜料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7-26 | |
3 | -- | (2024)粤0106立6237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C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广州市聚丽颜料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7-26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0104民初13541号 | 原告 | 原告: 广州市聚丽颜料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 普宁市信佳达纺织品加工有限公司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2-08-04 |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0104民初47059号 | 原告 | 原告: 广州市聚丽颜料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三水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2-26 |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0104民初20327号 | 原告 | 原告: 广州市聚丽颜料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锦和塑料有限公司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9-27 |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0104民初25805号 | 原告 | 原告: 广州市聚丽颜料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修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1-20 |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0104民初16032号 | 原告 | 原告: 广州市聚丽颜料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 宁国市聚力革业有限公司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9-12-06 |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0104民初16032号 | 原告 | 原告: 广州市聚丽颜料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 宁国市聚力革业有限公司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9-11-21 |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0104民初16031号 | 原告 | 原告: 广州市聚丽颜料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福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9-10-31 |